苏黎世一家信托公司的客户想为商业伙伴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那是周五晚上,客户正在出差,签署平台已经打开。在有人点击「发送」之前,这位信托师停了下来:保证合同,是电子签名就足够的那类合同吗?就这一份而言,不是。瑞士合同对电子签名的形式要求取决于合同类型,有些类型直接拒绝电子签名。
简短回答
对大多数合同,瑞士法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法律一旦规定了形式,形式的种类就决定一切。带有合格时间戳的合格电子签名可以取代亲笔签名,但不能取代亲笔书写的文本,也不能取代公证书。有几种常见合同恰恰需要这两者之一。
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要求形式
出发点是《债法典》(OR)第11条第1款。只有法律规定了形式,合同才需要特定形式才有效。因此,服务协议、许可或供货合同原则上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握手或电子签名订立。如果法律规定了形式而未遵守,合同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2款)。Fedlex 以德文、法文和意大利文发布联邦法律,三个版本具有同等约束力。同一网站上的英文译本并非官方文本,所以在任何档案备忘中都应引用某个官方版本。
电子签名适用之处:简单书面形式
法律要求书面形式时,OR 第13条要求所有承担义务的人签名,而第14条第2bis款将符合《联邦电子签名法》(ZertES)、带有合格时间戳的合格电子签名,与亲笔签名置于同等地位。同一款还补充说,法律或合同中不同的规定仍然保留。例外就出在最后这句话里。
例外一:亲笔书写的文本,而不只是签名
有些法律要求的不止签名。根据《民法典》(ZGB)第505条,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从头到尾亲笔书写,包括年、月、日,并签名。打印的文件加电子签名不符合这一要求。OR 第493条中的保证规定也含有类似要素:自然人提供的小额保证,最高金额必须由本人亲笔写在文件中。
例外二:公证书
另一类需要公证书,即经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官员作成的文书。在 Fedlex 上可以读到三个例子:
土地买卖合同,以及关于土地的预约合同和优先购买权、购买权或回购权合同,只有采用公证书才有效(OR 第216条)。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合同同样需要公证书(ZGB 第657条)。继承合同必须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ZGB 第512条)。自然人提供的保证同样需要公证书,但法律对小额保证以及对联邦或州的某些保证设有例外(OR 第493条)。这些是在官员面前、依行为发生地的规则办理的手续,而不是你可以在某个工具里自选的签名方式。
信托办公桌的核对清单
在发送任何文件进行电子签名之前,先问四个问题。第一,法律是否为这类合同规定了形式?如果没有,第11条把选择权留给当事人。第二,如果是书面形式,用的是带合格时间戳的合格电子签名吗?法律或合同是否另有保留?第三,法律要求的是亲笔书写还是公证书?那么任何签署工具都不行,要走公证人或用笔。第四,合同本身是否规定了修改所需的形式?OR 第12条把法定书面形式要求延伸到修改,仅对不与文件相矛盾的补充性附带条款设有狭窄的例外。
封存仍然有用之处
封存不是一种形式。封存文件会为其加上可信的 RFC 3161 时间戳和加密指纹,以及任何人无需账户即可打开的公开验证链接,详见工作原理。这无法把以电子签名签署的保证变成有效保证。但它可以显示,某份草稿、某份档案备忘、某份正在准备的授权书或某项客户指示的哪个版本在某个时间点已经存在。这类证据与法定形式并行存在,并不取代法定形式。封存也不能显示文件是谁写的,也不能显示文件在封存之前没有被改动过。
回到周五晚上
这位苏黎世信托师没有把保证合同送去电子签名。公司告诉客户,作为自然人,保证需要公证书,随后预约了公证人,并把商定的草稿和档案备忘封存起来,让准备过程的痕迹有了日期。核对形式只需要十分钟;事后才发现错了,则可能让合同本身归于无效。核对应当在点击之前,而不是在发生争议之后。
为你的下一个客户事务封存准备文件,并用验证器检查你收到的任何已签名 PDF。






